• 《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宣讲通稿
  • 作者:xcb 编辑: 发布日期:2014-02-27浏览次数:

5.国有资产管理运用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履行经济责任不当。这主要针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履行,涉及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商品和服务采购,产品 销售,投融资及担保、资金拆借、资产购建、账外经营,国有资产和产权出租、转让等方面。

6.失职、渎职。重点问责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滥用职权,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与执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在环境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等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问题。

7.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这方面,党内法律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得十分明确,也非常具体。

(三)关于如何问责

《暂行办法》明确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负的“三种责任”,即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规定了“八种问责方式”,即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这些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要确保经济责任问责结果客观公正,关健是责任界定、情节区分的标准要明确,问责的程序要正当有序,最大限度减少其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对此,《暂行办法》作出了严格规定。其突出特点:

1.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暂行办法》对于责任界定和情节区分的标准的规定,可以说是既严谨也实用。所谓严谨,就是标准是依法依纪依规制定的,并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衔接。所谓实用,就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把实践经验总结上升为标准,简便易行。

2.程序正当有序,公正性强。结果公正要靠程序公正来保证。《暂行办法》既规定了问责程序的启动、问责建议的提出、问责决定的作出与执行、使用等具体程序,又规定了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权利救济条款,还规定了对实施问责的主体及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实施《暂行办法》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有的同志可能会顾虑和担心,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暂行办法》的实施会不会给领导干部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形成束缚和影响。这种可能存在的顾虑和担心是片面的、不必要的。《暂行办法》颁布施行的目的十分明确,不仅要让它成为规范权力运行、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履职的“紧箍咒”,而且要成为领导干部解放思想、干事创业的“护身符”。这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是完全一致的。《暂行办法》的实施中要紧紧围绕这个目的,正确把握问责工作的方向和导向。

(一)坚持好三个原则”。《暂行办法》规定“经济责任问责,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责权一致、惩教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一是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关键在于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对干部履责不当情形严肃问责。一方面,要做到依法问责,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的严肃性,改变以往只注重工作整改、不注重责任追究,“见事不见人”的做法,严格兑现责任;另一方面,要做到公正问责,严格防止畸轻畸重的现象发生。二是要责权一致、惩教结合。有权必有责,失责应追究,问责对象具有的权利与其所承担的责任是统一的,在实行问责时,其所发挥的作用越关键,承担的责任也就越重;同时,实行问责必须着眼于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寓教于惩,以惩施教,把惩处和防范、治标和治本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达到“双赢”的效果,使被问责者在受到相应问责追责的同时,能够深刻反思,真正认识失职失责问题之所在,心悦诚服地接受问责决定,并认真纠正过错,深刻汲取教训,警示今后行为。三是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地纪检、组织、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肩负着极其重要的责任,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及相应的实施细则,根据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搞好分工协作,按照问责的情形、方式及程序认真组织实施,既对直接责任人问责,又要追究负有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切实强化经济责任问责制的执行力度和落实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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